根据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结合我省两年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试点实践,现就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本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交通强国”建设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为目标,重点推进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源配置改革、监管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效”改革,提升道路客运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努力打造道路客运升级版,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定位、综合协调
适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需要,科学确立道路客运发展定位,立足基础性、衔接性和保障性,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方式,推进道路客运线网和结构调整,实现道路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机衔接和差异化发展。
(二)服务为先、保障安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人民群众出行的新期待和新需求,改进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筑牢道路客运安全基础。优化道路客运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能”,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活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道路客运重点领域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四)科技引领、绿色高效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和高效完善的组织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移动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的深度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坚决杜绝特大群死群伤责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众出行安全更有保障。二是行业集约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道路客运龙头骨干企业,企业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合理定位和分工、有效衔接。三是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道路客运体系与互联网等深度融合,城际客运和城乡客运衔接更加顺畅,运输服务品质更加适应公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要。四是行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四、主要任务
(一)提升道路客运创新发展能力
1.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既有省际客运班线在本省辖区内变更途径地和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由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不再征求目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既有市际、县际客运班线,在起点市、县辖区内调整变更途径地和中途停靠站点以及延续经营、更新车辆,不再征求目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由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在该客运班线到期前或公示期间向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意见。
申请或者变更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的,由毗邻市、毗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相应的许可机关履行审批手续。
客运企业在班线经营期内更新车辆时,在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大座位车辆更新为小、中型客车。
2.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
对于成立线路公司、实行区域经营或者经营主体单一的道路客运班线,由道路客运企业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前提下,自主确定道路客运班线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和途经站点,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
客运班线许可不再明确起讫汽车站点。对于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的,由道路客运企业和相关客运场站协商一致后,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3.全面推行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
新增客运班线原则上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可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既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后,鼓励通过组建线路公司、实施资源置换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集约化经营。
4.推进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
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加强市场资源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骨干道路客运企业整合资源成立股份制公司和异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积极推进道路客运网络化运营,充分利用客运网络开展小件运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客运服务、站场建设和运营服务。
(二)提升道路客运综合服务能力
1.完善道路客运服务网络
加快构建与铁路、民航、水路等相衔接的道路客运集疏运网络,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差异化服务的市场格局。各地新建、改建汽车客运站的选址、设计、建设时,要充分考虑综合枢纽功能。客运企业要积极培育火车站、机场的中短途道路客运市场,积极发展高铁和城际轨道交通尚未覆盖区域的道路客运网络。支持道路客运企业与机场合作,在汽车客运站、机场航站楼分别设置候机区域和客运站点,方便旅客换乘。鼓励有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为乘坐本企业班车的旅客提供接送站服务,切实发挥道路客运“门到门”优势。接送服务属于班线客运的延伸,接送车辆应为客运企业自有车辆,接送期间的旅客安全责任由客运企业承担。
2.大力发展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
建立旅游客运和旅游产业协调发展机制,推进旅行社、导游和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员等信息共享,支持汽车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鼓励客运企业积极引导并规范开展通勤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专线、机场或高铁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景区微循环客运专线等特色业务。对从事定线通勤包车,可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对于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5时通行限制。
客运班线企业均可申请增加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允许客运班线剩余有效运力转为包车客运。允许现有的班线客运车辆在班线客运经营范围的基础上,经营同际别的包车客运,使其在旅游客运高峰期以及无旅游客运运力的地区,为社会旅游客运需求和包车客运需求提供运力服务。
3.科学规划设立道路客运站点
稳步推进在大型市场、产业园区、学校聚集区、旅游风景区等客源密集区域建设适宜的道路客运停靠站点。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公路沿线,经综合评估后可以建设道路客运停靠站点。加强运输方式的衔接,优化城市客运枢纽的规划、布局。科学规划建设“规模适中、标准适宜、安全实用”的城乡客运站点,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停靠站点资源共享。综合考虑农村邮政、快递和物流发展需要,完善乡镇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网点。道路客运场站建设纳入交通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逐步建立道路客运场站公益性设施维护费用保障机制。
4.严格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
客运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接驳运输服务网络,科学设置接驳站点,加快公用型接驳站点建设。鼓励在长途客运班线沿途合理设置接驳站点,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客车运行过程中可以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时间和通行时间不受限制。积极推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发展,推进联盟内企业资源共享或者整合。
5.提升农村客运公共服务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提高农村客运普遍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服务一体化建设。客运企业可采取通班车、公交车或提供预约定制服务等多种方式方便居民出行,提高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率。鼓励农村客运实施区域化经营,只许可线路、不固定车辆,提质农村客运通达水平。继续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统一服务标准、车型配置、外观标志和车内配套设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城市公交向乡镇及全域延伸,并享受城市公共交通扶持、优惠政策。推广农村客运经济适用车型。采取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经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后,符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三)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能力
1.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积极推行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营运客车驾驶员实行统一招聘和管理,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支付劳动报酬,统一购置、调度和维护运营车辆,统一承担安全生产风险。加快执行道路客运驾驶员职业化培养,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从业资格考试关和发证关,提升道路客运驾驶员职业素质和驾驶技能。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通过技术、政策和经济等多种方式,加快淘汰卧铺客运车辆。
2.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制度
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行实名制售票检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发车前安全告知制度,提升乘客安全带佩戴使用意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针对性加强旅游客运等营运车辆技术维护和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线路审批规则。实施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
3.建立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制度
推进安全监督检查常态化、标准化,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将质量信誉和诚信等级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监督检查针对性。
(四)推进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1.完善道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具备竞争条件的客运班线(农村客运除外)运价,票价由道路客运企业依据运营成本、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品质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善旅游客运企业与旅行社的价格协商制度,遏制道路旅游客运不正当竞争行为。
2.稳步推进道路客运站收费机制改革
完善道路客运站收费规则,道路客运站收费标准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综合考评结果挂钩。推进客运站收费市场化改革,具备竞争条件的地方和环节,由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依据服务项目和服务品质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五)推进建设与互联网融合的智慧服务系统
1.加快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
进一步推动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全国联网售票系统对接,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接入联网售票系统。鼓励相关客运企业依托联网售票系统,开发“互联网+”延伸增值服务。汽车客运站要积极推广应用自助售票、自助检票设备。推进客运站数据共享,汽车客运站应将客运企业(客运站)班次信息、购票信息等数据传输至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积极推行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和非现金支付,并逐步与铁路、民航、水运等售票系统对接,探索推进联程联运和一票制服务。
2.规范发展道路客运互联网服务
引导客运企业与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等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充分合作,将客运站场、客运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包车等线下资源统一接入互联网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组客,实现资源集聚、优势互补。对提供出行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的,加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不得组织非营运车辆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旅客运输。
3.试点开展道路客运定制服务
引导客运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作用,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满足百姓便捷、舒适、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提供定制客运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售票、确定乘车地点等线上服务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应当对定制客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网络平台不得发售经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始发地、终到地、中途停靠地范围以外的客票。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驾驶员开展客运服务,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平台应当在发车前向旅客推送执行定制客运线下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品牌、型号、号牌及颜色等车辆信息,驾驶员联系方式,乘车地点等信息,并确保线上发布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按照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开展定制客运试点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相关信息,并提供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以及网络平台遵守的相关承诺。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定制客运车辆实施安全例行检查,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允许在旅客在场的情况下开包验视。对安全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应当交由旅客自行妥善处置,不得上车。对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或者旅客坚持携带违禁物品的,应当拒绝旅客乘车。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为一级,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及以上、且不低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的车辆类型等级要求,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19人。车辆外部喷印“定制客运”标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客运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改革举措。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深化改革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对道路客运资源整合、车辆更新、信息化建设、客运站公益设施维护、安全设施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要按照部、省的部署安排,组织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示范工程,加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将重大项目及时纳入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道路客运行业改革措施。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稳定。深入总结各地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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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结合我省两年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试点实践,现就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本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交通强国”建设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为目标,重点推进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源配置改革、监管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效”改革,提升道路客运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努力打造道路客运升级版,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定位、综合协调
适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需要,科学确立道路客运发展定位,立足基础性、衔接性和保障性,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方式,推进道路客运线网和结构调整,实现道路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机衔接和差异化发展。
(二)服务为先、保障安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人民群众出行的新期待和新需求,改进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筑牢道路客运安全基础。优化道路客运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能”,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活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道路客运重点领域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四)科技引领、绿色高效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和高效完善的组织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移动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的深度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坚决杜绝特大群死群伤责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众出行安全更有保障。二是行业集约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道路客运龙头骨干企业,企业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合理定位和分工、有效衔接。三是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道路客运体系与互联网等深度融合,城际客运和城乡客运衔接更加顺畅,运输服务品质更加适应公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要。四是行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四、主要任务
(一)提升道路客运创新发展能力
1.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既有省际客运班线在本省辖区内变更途径地和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由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不再征求目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既有市际、县际客运班线,在起点市、县辖区内调整变更途径地和中途停靠站点以及延续经营、更新车辆,不再征求目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由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在该客运班线到期前或公示期间向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意见。
申请或者变更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的,由毗邻市、毗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相应的许可机关履行审批手续。
客运企业在班线经营期内更新车辆时,在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大座位车辆更新为小、中型客车。
2.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
对于成立线路公司、实行区域经营或者经营主体单一的道路客运班线,由道路客运企业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前提下,自主确定道路客运班线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和途经站点,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
客运班线许可不再明确起讫汽车站点。对于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的,由道路客运企业和相关客运场站协商一致后,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3.全面推行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
新增客运班线原则上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可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既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后,鼓励通过组建线路公司、实施资源置换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集约化经营。
4.推进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
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加强市场资源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骨干道路客运企业整合资源成立股份制公司和异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积极推进道路客运网络化运营,充分利用客运网络开展小件运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客运服务、站场建设和运营服务。
(二)提升道路客运综合服务能力
1.完善道路客运服务网络
加快构建与铁路、民航、水路等相衔接的道路客运集疏运网络,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差异化服务的市场格局。各地新建、改建汽车客运站的选址、设计、建设时,要充分考虑综合枢纽功能。客运企业要积极培育火车站、机场的中短途道路客运市场,积极发展高铁和城际轨道交通尚未覆盖区域的道路客运网络。支持道路客运企业与机场合作,在汽车客运站、机场航站楼分别设置候机区域和客运站点,方便旅客换乘。鼓励有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为乘坐本企业班车的旅客提供接送站服务,切实发挥道路客运“门到门”优势。接送服务属于班线客运的延伸,接送车辆应为客运企业自有车辆,接送期间的旅客安全责任由客运企业承担。
2.大力发展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
建立旅游客运和旅游产业协调发展机制,推进旅行社、导游和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员等信息共享,支持汽车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鼓励客运企业积极引导并规范开展通勤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专线、机场或高铁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景区微循环客运专线等特色业务。对从事定线通勤包车,可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对于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5时通行限制。
客运班线企业均可申请增加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允许客运班线剩余有效运力转为包车客运。允许现有的班线客运车辆在班线客运经营范围的基础上,经营同际别的包车客运,使其在旅游客运高峰期以及无旅游客运运力的地区,为社会旅游客运需求和包车客运需求提供运力服务。
3.科学规划设立道路客运站点
稳步推进在大型市场、产业园区、学校聚集区、旅游风景区等客源密集区域建设适宜的道路客运停靠站点。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公路沿线,经综合评估后可以建设道路客运停靠站点。加强运输方式的衔接,优化城市客运枢纽的规划、布局。科学规划建设“规模适中、标准适宜、安全实用”的城乡客运站点,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停靠站点资源共享。综合考虑农村邮政、快递和物流发展需要,完善乡镇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网点。道路客运场站建设纳入交通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逐步建立道路客运场站公益性设施维护费用保障机制。
4.严格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
客运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接驳运输服务网络,科学设置接驳站点,加快公用型接驳站点建设。鼓励在长途客运班线沿途合理设置接驳站点,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客车运行过程中可以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时间和通行时间不受限制。积极推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发展,推进联盟内企业资源共享或者整合。
5.提升农村客运公共服务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提高农村客运普遍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服务一体化建设。客运企业可采取通班车、公交车或提供预约定制服务等多种方式方便居民出行,提高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率。鼓励农村客运实施区域化经营,只许可线路、不固定车辆,提质农村客运通达水平。继续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统一服务标准、车型配置、外观标志和车内配套设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城市公交向乡镇及全域延伸,并享受城市公共交通扶持、优惠政策。推广农村客运经济适用车型。采取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经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后,符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三)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能力
1.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积极推行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营运客车驾驶员实行统一招聘和管理,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支付劳动报酬,统一购置、调度和维护运营车辆,统一承担安全生产风险。加快执行道路客运驾驶员职业化培养,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从业资格考试关和发证关,提升道路客运驾驶员职业素质和驾驶技能。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通过技术、政策和经济等多种方式,加快淘汰卧铺客运车辆。
2.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制度
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行实名制售票检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发车前安全告知制度,提升乘客安全带佩戴使用意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针对性加强旅游客运等营运车辆技术维护和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线路审批规则。实施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
3.建立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制度
推进安全监督检查常态化、标准化,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将质量信誉和诚信等级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监督检查针对性。
(四)推进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1.完善道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具备竞争条件的客运班线(农村客运除外)运价,票价由道路客运企业依据运营成本、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品质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善旅游客运企业与旅行社的价格协商制度,遏制道路旅游客运不正当竞争行为。
2.稳步推进道路客运站收费机制改革
完善道路客运站收费规则,道路客运站收费标准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综合考评结果挂钩。推进客运站收费市场化改革,具备竞争条件的地方和环节,由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依据服务项目和服务品质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五)推进建设与互联网融合的智慧服务系统
1.加快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
进一步推动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全国联网售票系统对接,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接入联网售票系统。鼓励相关客运企业依托联网售票系统,开发“互联网+”延伸增值服务。汽车客运站要积极推广应用自助售票、自助检票设备。推进客运站数据共享,汽车客运站应将客运企业(客运站)班次信息、购票信息等数据传输至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积极推行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和非现金支付,并逐步与铁路、民航、水运等售票系统对接,探索推进联程联运和一票制服务。
2.规范发展道路客运互联网服务
引导客运企业与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等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充分合作,将客运站场、客运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包车等线下资源统一接入互联网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组客,实现资源集聚、优势互补。对提供出行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的,加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不得组织非营运车辆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旅客运输。
3.试点开展道路客运定制服务
引导客运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作用,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满足百姓便捷、舒适、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提供定制客运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售票、确定乘车地点等线上服务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应当对定制客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网络平台不得发售经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始发地、终到地、中途停靠地范围以外的客票。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驾驶员开展客运服务,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平台应当在发车前向旅客推送执行定制客运线下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品牌、型号、号牌及颜色等车辆信息,驾驶员联系方式,乘车地点等信息,并确保线上发布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按照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开展定制客运试点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相关信息,并提供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以及网络平台遵守的相关承诺。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定制客运车辆实施安全例行检查,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允许在旅客在场的情况下开包验视。对安全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应当交由旅客自行妥善处置,不得上车。对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或者旅客坚持携带违禁物品的,应当拒绝旅客乘车。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为一级,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及以上、且不低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的车辆类型等级要求,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19人。车辆外部喷印“定制客运”标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客运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改革举措。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深化改革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对道路客运资源整合、车辆更新、信息化建设、客运站公益设施维护、安全设施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要按照部、省的部署安排,组织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示范工程,加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将重大项目及时纳入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道路客运行业改革措施。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稳定。深入总结各地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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